
公告日期:2023-10-31
公告编号:2023-033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31 向本公司送达了(2023)渝 0113 民
初 15945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仁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靖
公告编号:2023-03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0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泽科 空港中心二期景观工程仿石砖采
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仿石砖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发生争议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仿石砖,
货款共计 976639.95 元,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 480000 元,至今尚欠 496639.95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因此,被告除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外,还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496639.9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96639.95 元
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加计 50%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时为止),现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约为 20289.81 元,以上合计金额为 516929.76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470978.29 元(含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蒲仁永陶瓷经营部货款 20000 元),定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前支付100 000 元,余款 70
978.29 元定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前付清,款项由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汇入原告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指定的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华岩支行
5960 2313 1700 015 账户 450 978.29 元,中国工商银行重庆西彭支行 3100 0822
0902 4854 903 账户 20 000 元;
二、案件受理费 8898 元,减半收取计 4449 元,诉前保全费 3069 元,合计
7518 元,由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定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原告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3
三、如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任一期限足额付款,原告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货款 470978.29 元及诉讼费用 7518 元剩余部分款项,并由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 60 000 元;
四、原告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收到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
于 2023 年 10 月支付的 100 000 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对
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否则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顺延支付此后的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原告重庆一叶之秋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