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31
公告编号:2023-031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30 向本公司送达了(2023)渝 0120 民
初 766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蓝绿摩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坤
公告编号:2023-03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方式于 2020 年 12 月与被告签订了《重庆当代城
ΜΟ ΜΛ 项目启动区园林景观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下称主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璧山区黛山大道的重庆当代城 ΜΟ ΜΛ 项目启动区园林景观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用总价包干,暂定
合同总价为 2421072.06 元。因施工图图纸重计量原因,双方于 2022 年 1 月签订
了《重庆当代城 ΜΟ ΜΛ 项目启动区园林景观专业分包工程补充协议(即施工图重计量)》,该补充协议将原合同计价方式调整为总价包干,合同总价调整为含税 3182720.82 元。因工程需要,被告向原告下达变更签证指令增加了合同外签证施工内容,该合同外签证工程款共计 740416.79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组织施工,所涉工程已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并交付给了被告。2023 年 8 月 22 日原告向被告
提交了结算资料,被告至今未出具结算审核结果。根据合同通用条款 24.1.3 条和专用条款 3.1.3 条约定,工程结算款应于原告提交结算资料 30 日内累计支付
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 95%;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 30 条、专用条款第 3.1.4 条、
合同附件五第 5 条的约定,质保期以甲方确认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算 2 年,
即案涉工程于 2023 年 10 月质保期届满,质保金也应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支付。
由于被告故意拖延案涉工程结算阻碍付款条件达成,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截止目前,合同固定价款 3182720.82 元,合同外的工程价款为 740416.79 元,累计工程款共计 3923137.61 元,被告已累计支付工程款 1861299.22 元,尚欠工程款 2061838.39 元(已含质保金:196156.89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拒绝支付。
综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而被告却违约拖欠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损失。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61838.39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 2023
年 10 月 22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 186568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
公告编号:2023-031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付清之日止,以 196156.8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原告在欠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对位于璧山区黛山大道的重庆当代城ΜΟ ΜΛ 项目启动区的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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