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6
公告编号:2024-007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4 向本公司送达了(2023)渝 0113 民初
2329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简阳市祥晨瑞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奇
公告编号:2024-00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简阳市祥晨瑞劳务有限公司(下称祥晨劳务公司)是原告承接的重庆融汇半岛十五期非示范区景观工程中的土建劳务、水电劳务部分工程分包方,2020年 10 月 17 日上午,被告祥晨劳务公司的员工罗嘉福在前述分包工程的工作中突然死亡,死者家属及原、被告各方就罗嘉福死亡赔偿问题在李家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被告祥晨劳务公司是赔偿义务人,由其向死者家属赔偿 112 万元,被告委托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前述赔偿款,明确该款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该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应被告祥晨劳务公司要求,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18 日、2021 年 5 月 31 日向死者家属冉瑞英各支付了 72 万元、40 万元,共计 112
万元。原告就该借款向被告祥晨劳务公司多次催要,要求其归还,但被告祥晨劳务公司均推诿不归还,也拒绝与原告就融汇半岛十五期非示范区景观工程中的土建劳务、水电劳务部分的分包工程进行结算,致使原告不能以工程款冲抵借款的目的不能实现,且经原告核算,因原告向被告简阳祥晨劳务公司支付了进度款,并为其代付了工人工资后已无结算尾款向其支付,也即不能达到以工程款冲抵前述借款的可能。
另,根据原告与被告祥晨劳务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重庆融汇半
岛十五期非示范区景观工程土建劳务合同》第九条规定“若遇不可抗力因素且非乙方责任造成,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的费用 30000 内乙方负责,30000 以上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不够部分由甲方(即原告)承担 60%的费用,乙方(即被告)承担 40%的费用”,原告同意参照该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故被告祥晨劳务公司尚需向原告归还 448000 元。
综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祥晨劳务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且由于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贺奇,根据《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被告贺奇应对被告祥晨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简阳市祥晨瑞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 448000 元及资
公告编号:2024-007
金占用损失(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以所欠款项 448000 元为基
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贺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简阳市祥晨瑞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44.8 万元及资金利息(以本金 44.8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3.45%标准,从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被告贺奇对被告简阳市祥晨瑞劳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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