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1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9 向本公司送达了(2024)渝 0110 民
初 370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红
公告编号:2024-02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签订了《阳光城翡丽云邸
园林景观及综合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阳光城翡丽云邸园林景观及综合管网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第一章第 1 条及 1.1 款约定合同计价方式为含税固定总价,含税总价 20472287.97 元;第一章第 6 条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法,其中约定,签订合同后 10 个日历天内原告向被告提供履约保证金 614169元或银行保函 1023614 元,该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以 20%现金(银行转账)+30%商票+50%现金性支付(现金或保理,以被告付款时实际发生为准),进度款由原告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付款申请及专用发票后,被告在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已完合同金额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被告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 80%,竣工结算一审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0%,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5%,剩余结算金额的 5%为保修金,质保期为 2 年。合同还就工期、签证、竣工验收、质量、保修、商票、保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应被告指令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开工,因被告场地交付延
误,分批次交付给原告施工,故工程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2021 年 1 月 12
日、2021 年 6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16 日分批竣工验收及移交,质量保修期也
分别 2022 年 5 月 10 日、2023 年 1 月 11 日、2023 年 6 月 16 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届满。由于被告故意拖延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导致结算被一再拖延,且在原告提交竣工结算书后拒不办理结算审核,致使结算工作无法完成。原告提交的结算金额为 20611614.81 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以现金、商票、保理、以房抵款方式支付了工程款共计 16680771.34 元,尚欠原告工程款 3930843.47 元,该欠款含保修金。
综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而被告以拖延办理签证并拒绝办理结算等方式拖欠工程款,其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公告编号:2024-027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930843.47 元(最终以工程造价鉴定为
准)及利息(以所欠工程款 3930843.47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2 月 20 日起至工程款
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77233 元;
3、判令原告对承建的阳光城翡丽云邸园林景观及综合管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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