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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6:52:22 股吧网页版
天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9518 证券简称:天佑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天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天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以及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时间。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按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指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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