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8
证券代码:839531 证券简称:海合达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海合达电子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
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部门和财务部审核、签字后,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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