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9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 言...... 2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3
正 文...... 5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法律意见...... 5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5
二、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条件...... 8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8
四、关于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9
五、关于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及不属于持股平
台的法律意见...... 10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11
七、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11
八、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13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十、总体结论性意见...... 14
第二部分 《审查关注事项》中律师核查事项的回复...... 15
一、关于公司业务...... 15
二、本次发行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注册...... 17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厦顾字第 0200-02 号
致: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威律师和薛可瑶律师,担任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海合达/发行人 是指 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是指 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舒云
兵、黄希、李德勤、张发富 4 人定向发行
7,600,000 股股票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众公司办法》 是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定向发行规则》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
行规则》
《治理规则》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
《认购协议》 是指 2023 年 8 月 28 日,舒云兵、黄希、李德
勤、张发富 4 人分别与厦门海合达电子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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