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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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伟律师、林昕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南京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的《南京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通知的会议日期是 2024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是 2024 年 5 月 6 日;
4、本次大会参会股东名册及授权文件;
5、本次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大会召开 20 日前即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南京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有关事宜。本次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截至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大会开始时,大会登记在册的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3332.92 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99.
9976%。经核对公司提供的参会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亦已得到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有效授权。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大会的人数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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