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安徽深蓝(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深蓝(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珂、王江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芜
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志勋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0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
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35,7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8%。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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