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06
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5 号;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1995 年 12 月 25 日至长期。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公司实施向其他企业股权投资、对外担保行为的,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公司已
制订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已制定的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
尽职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
造事业平台,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冶金设备及轧辊、轨道船舶交通设备、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的再制造、增材制造及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需审批的项目);堆焊再制造设备及焊接机器人、节能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特种焊接材料、纳米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本如下表: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付成 1,628, 286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3 月 28 日
鞍山市科威技术有限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3 月 28 日
6,371,714
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持有的股份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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