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金沈法意[2023]字 0515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13
电话:024-23342988 传真:024-2334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金沈法意[2023]字 0515 号
致: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苏靖雯、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付
成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均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针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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