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2
公告编号:2018-015
证券代码:839623 证券简称:伟联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方振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文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源”)欠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联科技”)光伏型材加工款,2017年9月27日,双方经对账,鑫都源向伟联科技出具合同结算单,确认尚欠伟联科技2017年6月到7月期间光伏型材加工款剩余尾款103,966元,鑫都源同时承诺在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50%,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但截至伟联科技提起诉讼时仍
公告编号:2018-015
未支付。
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103,9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103,9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到1,215.50元,由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情况公司已于2018年8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8-011)。
2018年8月3日,鑫都源不服原审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鑫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鑫都源公司未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审法院未进行公告即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鑫都源公司的合法权利。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伟联公司辩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符合规定,寄送的开庭传票等确认已经由鑫都源公司收取,之后按同一地址寄出的判决书也送达到鑫都源公司可予印证。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4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上诉人南京鑫都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8-015
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履行判决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涉及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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