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3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继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五月
地址: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726 号华敏·翰尊国际 5 层、13 层
电话:021-52370950 传真:021-52370960 邮编:200000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继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继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继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继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9),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以及召开方式等事项。
由于上海市目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
关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
公告形式变更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方式由现场会议召开调整为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告编号:2022-020)。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00 以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
形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张力维委托公司股东闻婧代为投票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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