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8
公告编号:2021-023
证券代码:839658 证券简称:鹍骐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彭建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旭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马旭阳、张宇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23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郭洪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北京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旭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鹍骐科技”)、马旭阳、张
宇亮共同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原告持有鹍骐科技的 2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 750 万元人民币);
2. 判令鹍骐科技向原告补派其在 2017 及 2018 年度股东权益 592.25 万元人民
币;
3. 判令鹍骐科技、北京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马旭阳、张宇亮、郭
洪涛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股权清晰,无争议。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首次取得原告起诉材料后,接到法院通知,原告重
新提交了起诉材料,以最终取得的起诉材料为准。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二
次取得原告重新提交的起诉材料之后,对比两份起诉材料,有如下区别:1、重 新提交的起诉状中调整了被告和第三人,第一份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符合相关
公告编号:2021-023
法律规定;2、重新提交的起诉状中大幅删减了诉讼请求,并大幅减少确权比 例;3、重新提交的起诉状否认了第一份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进行了最终取得诉讼材料后《涉及诉讼公告》
的披露,公告编号:2021-019。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涉及诉讼的相关信息以该公 告为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另外,公司与彭建川、北京融创智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判决 (该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2020-044、《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11)。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目前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财务处理的影响, 进而影响审计报告进度。截至目前,上诉重大诉讼未有实质性进展,公司预计
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报的可能性较小。若公司无法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
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