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关于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财富时代 B 座 20 层 邮编:010010
网址:http://www.yingnanls.com.cn/ 电话:0471—56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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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纰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态度,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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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刊登了《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公告时限。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
罕区乌兰察布西街财富时代 B 座翱华大厦 1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 2023 年股东大会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02.98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1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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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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