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39659 证券简称:翱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本案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开庭审理;
2、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书》;
3、原被告双方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送达了(2024)川 01 民终 2077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分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5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4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AHCD
设计-2022-005),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年产 4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设计工作,但履约过程中被告应当提供的工程设计所需文件资料迟迟未予提供且其应予支付的设计费也未按期支付,种种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减缓。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反馈,被告不仅未提供相应设计所需材料还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相应设计费。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 4875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0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 8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出具保函的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 150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完成
工期为 150 日。截止 2023 年 8 月 16 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 262.5 万元,但被告并
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设计成果,属于严重违约。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05 民初2956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4-02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支付 225000 元;
二、驳回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对于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上诉:
2024 年 11 月 14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 01 民终 20778
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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