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7
沈阳鼎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沈阳鼎圣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沈阳鼎圣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戴玉民、程建军、赵宇、孙秀芳、姜阅、李连娣、牟振东、任
辉、闵云康、韩秀忠、孙嘉浓、杨楠、白璐、李艳明、王松岩、崔岩、王冲、王长林、吴红石。公司注册名称:沈阳鼎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 1 号 A-20-23。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会秘书以及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专业高效的团队、诚信双赢的理念,提供高品质服
务,将公司打造成业界最具综合服务能力的企业。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
软、硬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济信息、商务信息、旅游信息、企业管理,健康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务代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附属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耗材批发、零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同一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将其在沈阳鼎圣科技有限公司
拥有的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以沈阳鼎圣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人民币 16,633,589.32 元中的 15,000,000.00 元折合为公司股本总额 1500 万元(共
1500 万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戴玉民 810 54.00% 净资产折股
2 程建军 300 20.00% 净资产折股
3 赵宇 30 2.00% 净资产折股
4 孙秀芳 150 10.00% 净资产折股
5 姜阅 22.5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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