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7
证券代码:839664 证券简称:航天恒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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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
关系的担保申请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
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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