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7
证券代码:839664 证券简称:航天恒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数量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并
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含深沪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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