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7
证券代码:839664 证券简称:航天恒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七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票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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