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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39666 证券简称:吉林中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办法,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低于本办法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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