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36 号
关于对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安科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 263 号 701、705、706 房。
王遵,时任公司董事长。
陈嘉,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粤安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诉湛江开发区荣发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受理,诉讼涉及金额包括工程款 23,977,850.36 元、履约保证金509,000 元,合计 24,486,850.3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1.33%。你公司未及时完成上述诉讼事项的信息披
露工作,后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粤安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王遵、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遵、陈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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