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6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39697 证券简称:锐速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民、张黎明、姜银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24〕161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10 月 1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张民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黎明 董监高 时任财务负责人
姜银良 董监高 时任财务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4-044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因收入确认时点判断错误、前期废料收入未记账等事由,导致 2021 年度、2022 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差错。其中,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多计 1,164.60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 61.49%;2022 年净利润多计 1,345.94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 86.50%。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张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黎明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时任财务负责人,姜银良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第六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对张民、张黎明、姜银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044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民、张黎明、姜银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24〕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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