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02 号
关于对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锐速智能),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塔山大道 160 号。
张民,公司董事长。
姜银良,公司财务负责人。
张黎明,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1 号)查明的事实,锐速智能有以下违规事实:
锐速智能因收入确认时点判断错误、前期废料收入未记账
等事由,导致 2021 年度、2022 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差错。追溯调整影响 2022 年度净利润 -13,459,402.90 元,调整前为15,564,923.75 元,调整后为 2,105,520.85 元,调整比例为-86.47%;调整影响 2022 年末净资产-32,847,977.25 元,调整前为 137,155,425.06 元,调整后为 104,307,447.81 元,调整比例为-23.95%。追溯调整影响 2021 年度净利润-11,646,044.85 元,调整前为 18,939,856.21 元,调整后为 7,293,811.36 元,调整比例为-61.49%;调整影响 2021 年末净资产-19,388,574.35 元,调整前为 127,772,793.67 元,调整后为 108,384,219.32 元,调整比例为-15.17%。
锐速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张民、财务负责人姜银良、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黎明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张民、姜银良、张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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