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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6:46:29 股吧网页版
宁新新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Floor,TaikangFinancialTower,No.38NorthRoadEastThirdRing,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6,China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350 号
致: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路律师和赵元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于 2024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取消部分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原《股东大会通知》”)。2024 年 5 月 15 日,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取消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取消部分提案事项外,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4 月 26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原《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邓达琴女士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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