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通市中南世纪城 23 幢 25 楼
电话:0513-68551300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是、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1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了
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眼、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召开时
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地点为:江苏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金桥西路
8 号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897,840 股,占公司股份 99.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根据《江苏辰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6)审议《预计公司与关联方 2021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将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897,8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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