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艳律师、王皓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全体证券
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共有在册股东19 名。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名,出席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3359.4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2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3359.4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3359.4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3359.4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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