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公告编号:2024-005
证券代码:839759 证券简称:华冶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王茂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12 民终 2292 号民事判
决书
立案时间:2023 年 8 月 17 日
案号:(2023)苏 1282 执 254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2)苏 1282 民初 5607 号民事判决;
二、王茂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康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
款 400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400 万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
公告编号:2024-005
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王茂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康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 12 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86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1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976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王茂庭负担(一审案件
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江苏康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王茂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康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4476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9760 元,由王茂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康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王茂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康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3976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王茂庭先生认为生效判决错误,已申请省高院再审。执行法院已强制执行王茂庭个人部分财产。
二、对公司影响
公 司 于 近 日 通 过 查 询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发现王茂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该案件与公司无关,为王茂庭个人案件,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王茂庭先生已提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受
理审查,案号(2024)苏民申 1516 号。并就移除失信被执行人事宜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如其未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将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经公司了解王茂庭先生正在和执行法院积极沟通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宜,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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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截图
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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