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3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69 号中创大厦 3 层,邮编:266061
3/F, Zhongchuang Building No.169, Shenzhen Road,
Laoshan District, 266061, Qingdao, China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隽秀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男律师、于光辉律师(以下
简称“经办律师”)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参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事项的审查过程中,经办律师得到了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
司已经向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不存在
虚假、误导性记载或陈述,或疏漏之处;公司向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
信息(包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
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决议内容的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所涉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股
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山东隽秀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3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秀岩主持,会议的实际召开
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与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表有公司表决权的股
份 2618.1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均为经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截止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列席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经
办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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