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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3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风险提示公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麒麒”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公司的过程中,发现 ST 麒麒存在以下风险:
1、根据未审报告,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连续亏损,2019 年上半年
净利润为 600,182.88 元,扣非后净利润为-846,308.49 元。2019 年 6 月 30 日净
资产为-3,700,798.76 元,2018 年净利润为-4,750,078.43 元。2019 年 1-6 月,
公司营业收入为 0 元。
2019 年 1-6 月,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业务转型全
面失败,并同时导致公司现金流严重短缺,无力开展经营业务,公司营业收入零。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疑。
2、根据未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仅为 26,744.17
元,流动比率为 0.30。2017 年 10 月,ST 麒麒向非关联方梁晓明无息借款 500
万元,目前尚有 420 万元未归还。若公司新业务拓展不顺利或应收账款回款困难,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债务偿还风险。
3、ST 麒麒收到法院判决书,涉及对外担保问题。
2018 年 8 月 16 日,ST 麒麒告知持续督导人员公司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
程亚浩诉称“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借 20 万元给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并
约定月息为借款总额的 3%。截至目前,冯伟庆未偿还过分文本息给原告。原告要求冯伟庆、陈春兰偿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 25.82 万元。同时,要求ST 麒麒对被告冯伟庆、陈春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9 年 5 月 29 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限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
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24%从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还清借
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程亚浩。
(2)限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14200 元给原告程亚浩。
(3)被告广东 ST 麒麒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程亚浩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冯伟庆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 0902 民初 4315 号《民
事判决书》,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冯伟庆提起上诉后,本案尚处于送达公告阶段,尚未确定二审的开庭日期。公司将在二审阶段继续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于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持续督导人员与公司董事、高管进行了沟通,公司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
1、筹措资金,改善公司现金流
公司将积极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个平台,积极选择新的投资者,为公司注入新鲜血液,同时公司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沟通,通过借款形式改善公司资金流。
2、剥离原有业务,开展新的业务
由于公司原有业务转型已全面失败,公司将剥离原有的业务,同时积极探索开展新的业务,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加大转型力度。
3、控制成本,缩减开支
控制公司成本支出,裁撤公司不必要的部门及人员,缩减开支。
公司董事会将努力尽快改善经营状况,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考虑到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亏损,2019 年 1-6 月没有营业收入,主办券商提
醒投资者注意 ST 麒麒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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