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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5:32:31 股吧网页版
冀雅电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河北 石家庄 CHINA HEBEI SHIJIAZHUANG

桥西区石铜路 11 号 邮编:050000

电话:0311-85518221 传真:0311-85288018

官网:www.jihualawyer.com 邮箱:my15666@163.com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非)字第 1702 号
致: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雅电子”)的委托,指派马跃彬、邵明涛律师通过网络方式出席冀雅电子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当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验证。冀雅电子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或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签字、盖章真实有效。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行为以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披露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议召开,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公告》、《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公告,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5 月 16日上午9 时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
区 2 号路 3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公司董事长汤俊虎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和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六)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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