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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17 16:36:42 股吧网页版
汇洋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17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839788 证券简称:汇洋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汉韵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裴曙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键、金文、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卢士全、卢士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志宏、江苏金合(遂宁)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汇洋木业公司子公司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公司”) 于2018 年 3 月收到当地政府的停产口头通知,4 月收到当地政府的书面通知,要求汇福公司做好拆迁准备,汇福公司因此停产准备搬迁。 汇福公司生产所需的

公告编号:2021-011

厂房和设备均系从出租方原告江苏汉韵木业有限公 司处租赁。汇福公司由于上述所述停产拆迁事项,与出租方就租金支付、拆迁 补偿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终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支付原告租赁费用;赔偿原告相关 损失及违约金;原告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被告和原告签订的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2018 年 11 月 26 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律师在向江苏睢宁
县人民法院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2018 年 12 月 29 日江苏睢宁县
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11 月 26 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律师在向江苏 睢宁
县人民法院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2018 年 12 月 29 日江苏睢 宁县
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2019 年 2 月 29 日原被告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
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 年 7 月 22 日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并通知 2019 年 8 月 19 日上午九
时在第二十法庭开庭。

2019 年 8 月 19 日上午九时在第二十法庭开庭,由于双方未达成实质性结论,
法庭决定择日开庭,时间待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收到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23 日作出
的调解,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1-011

一、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江苏汉韵木业有限公司租
赁费、律师费及钢结构棚、热压板、电缆线损失合计 1,112,251.93 元及违约
金。
二、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江苏汉韵木业有限公司备
品备件款项 180 万元。暂处于江苏汉韵木业有限公司的备品备件所有权归江
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所有。
三、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
进行追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为 61,850 元、鉴定费 16,473 元,合计 78,323 元,由江苏汉
韵有限公司负担 43,023 元,由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35,300 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26,740 元、鉴定费 99,860 元,
合计 126,600 元,由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16,564 元,由江苏汉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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