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支持子公司辽宁东部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东部镁业”)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拟为其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1,000 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 1 年。具体条款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 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部镁业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此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健实 赵楠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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