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4
公告编号:2022-061
证券代码:839799 证券简称:恒宇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梆梆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福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明、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锡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建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北京梆梆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甲方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签署《采购合同》,
合同总金额 4,800,000 元。
原告认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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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剩余全部合同款项。
针对上述合同,被告仅支付了 2,040,000 元,尚拖欠合同款 2,760,000 元。
双方现因合同义务履行、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276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 276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 4 倍计算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经一审判决,2022 年 8 月 25 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
《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12 民初 7798 号),2022 年 8 月 29 日北京市通州
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12 民初 7798 号之一)。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25 日作出
的(2022)京 0112 民初 77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梆梆系统集成
服务有限公司设备款 2760000 元及违约金(以 276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梆梆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88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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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本案件原定开庭日
是 2022 年 10 月 31 日,现已变更为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开庭。
四、本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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