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4
公告编号:2022-063
证券代码:839799 证券简称:恒宇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发现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文存在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形。
二、 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出具的(2022)京0108执12518号《限制消费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辛金辉申请执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的(2022)京0108执13939号《限制消费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辛金辉申请执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公司未
公告编号:2022-063
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的(2022)宁0106执3226号《限制消费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的(2022)京0108执恢2263号《限制消费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帆申请执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其个人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将积极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四、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积极筹款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并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
公告编号:2022-063
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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