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34 号
关于对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2 号 305。
陈锡文,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恒宇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发行程序违规
恒宇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6 月 21 日分别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9 年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在未发布认购公告的情况下,恒宇科技存在收取发行对象认购款
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发行业
务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行程序违规。
二、募集资金管存不规范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期间,恒宇科技存在
通过一般存款账户收取发行对象认购款的情况,未按照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违反了《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第十条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管存
不规范。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恒宇科技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2020 年 7 月 4 日分别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终止 2019 年定向发行的相关议
案。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关于终止股票发行方案的公告》
中披露称本次发行终止不涉及违约赔付问题。经查明,公司前期存在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发行对象认购款的行为,且协议中涉及违约赔付的相关安排。同时,恒宇科技在临时公告和问询函回复等披露文件中,均将前述收到的款项披露为无息借款,且表示未签订任何与发行或借款相关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上述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恒宇科技在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违反了《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
息披露违规。
四、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执 8112 号判
决文书,恒宇科技及实际控制人陈锡文已于 2023 年 3 月 8 日纳
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金额 12,149,100.00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95.37%,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
相关诉讼信息。此外,截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恒宇科技已不
能在原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6 号广安大厦北楼 19 层”办公,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关于主要办公地址变更或无法办公的公告。恒宇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
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陈锡文作为恒宇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知悉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协议签订和收款过程等,知悉相关重大信息,未保证公司合规履行发行程序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1.5 条、《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恒宇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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