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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5 16:31: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34 号

关于对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2 号 305。

陈锡文,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恒宇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发行程序违规

恒宇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6 月 21 日分别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9 年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在未发布认购公告的情况下,恒宇科技存在收取发行对象认购款

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发行业

务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行程序违规。

二、募集资金管存不规范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期间,恒宇科技存在

通过一般存款账户收取发行对象认购款的情况,未按照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违反了《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第十条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管存

不规范。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恒宇科技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2020 年 7 月 4 日分别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终止 2019 年定向发行的相关议

案。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关于终止股票发行方案的公告》

中披露称本次发行终止不涉及违约赔付问题。经查明,公司前期存在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发行对象认购款的行为,且协议中涉及违约赔付的相关安排。同时,恒宇科技在临时公告和问询函回复等披露文件中,均将前述收到的款项披露为无息借款,且表示未签订任何与发行或借款相关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上述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恒宇科技在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违反了《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

息披露违规。

四、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执 8112 号判

决文书,恒宇科技及实际控制人陈锡文已于 2023 年 3 月 8 日纳

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金额 12,149,100.00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95.37%,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

相关诉讼信息。此外,截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恒宇科技已不

能在原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6 号广安大厦北楼 19 层”办公,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关于主要办公地址变更或无法办公的公告。恒宇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

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陈锡文作为恒宇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知悉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协议签订和收款过程等,知悉相关重大信息,未保证公司合规履行发行程序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1.5 条、《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恒宇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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