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1
公告编号:2023-021
证券代码:839799 证券简称:恒宇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4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18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陈锡文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3-021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定向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你公司在 2019 年审议通过 2019 年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在 2020 年 6 月 17
日、2020 年 7 月 4 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 2019 年定向
发行的相关议案。2020 年 6 月 18 日,你公司在《关于终止股票发行方案的公
告》中披露:“本次股票发行的终止,不涉及违约赔偿问题。”经查,你公司前 期存在与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且协议中涉及违约赔偿的相关安排。
同时,你公司在相关临时公告和全国股转公司问询函回复等披露文件中, 均将前述收到的款项披露为无息借款,且表示未签订任何与发行或借款相关的 书面合同或协议。上述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在本次发行和持续信息披 露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执 8112 判决文书,你公司及
实控人陈锡文已于 2023 年 3 月 8 日纳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金额
12,149,100.00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95.37%。你公司 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三、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报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 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告编号:2023-021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锡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 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四十 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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