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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3 17:26:18 股吧网页版
中德生物: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3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求沃见字[2023]第 144 号
致: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参加会议及线上参
加相结合的方式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无锡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说明事实、完整、有效,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无锡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
林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和视频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月12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分别为:李林、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南昌市青云谱创业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李永良、泰州农业开发区农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郑思旺。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348,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76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授权委托代理人外,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李林主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8 亿元综合授
信额度,并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资产为上述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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