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4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4 号
关于给予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尾羊、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77 号。
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余佳荣,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高建华,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小尾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与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签订《股
权转让合同》,转让公司持有的江苏小尾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小尾羊)35%股权,此次股权转让行为导致公
司失去江苏小尾羊的控制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江苏小
尾羊的总资产为 101,339,810.9 元,占小尾羊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8.95%,江苏小尾羊的净资产为 47,481,508.18 元,占小尾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26%。此次出售股权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停牌和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二、资金占用
2022 年,公司将出售江苏小尾羊所得的股权转让款 4,000
万元通过第三方转让至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用途为代控股股东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尾羊牧业)及其子公司偿还欠款,前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4,000 万元。
小尾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小尾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
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小尾羊牧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实际控制人余佳荣未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独立性,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作为公司董事长及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财务负责人高建华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财务内控要求,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小尾羊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给予小尾羊牧业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余佳荣、高建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清理资金占用事项,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小尾羊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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