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9813 证券简称:微特电机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以分配现金红利或配送股票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原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分配。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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