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7
公告编号:2022-037
证券代码:839814 证券简称:师帅冷链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青岛师帅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西安师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安师帅)收到开庭传票后,
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安陆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翟若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武泰、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师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师文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迪业、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3 日,西安陆港与西安师帅签订了《西安综合保税区保税冷库
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西安陆港一直未按约定向西安师帅交付冷库,西安师
帅先后多次就合同的履行事宜与西安陆港进行谈判,均未果;2020 年 3 月 30 日,
公告编号:2022-037
西安陆港以西安师帅未适当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由发起诉讼;接到开庭通知后,西安师帅以西安陆港未履行合同为由提起反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西安陆港对西安师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支付租金及其利息、水电费等 3,403,168.89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西安师帅承担。
2、西安师帅对西安陆港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
1)支付违约金等 3,255,201.0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相关证据:
涉案双方签订的《西安综合保税区保税冷库租赁合同》、装卸作业协议、装卸作业确认单、代运营确认函、A7 冷库项目设备移交单、A7 冷库工作交接单、工作联络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录音、冷库照片、各项财务费用及工资性支出等。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收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 0111
民初 2971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收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7 月 25 日作出的
(2020)陕 0111 民初 29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西安师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
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 842992.92 元,利息 64172.83 元,合计 907165.75 元;
2、原告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师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819965.64 元;
3、上述一二项相抵后,被告西安师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日内向原告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87200.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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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驳回原告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西安师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026 元,由原告承担 21154 元,由被告承担 12872 元,反诉费
16420 元,由原告承担 6000 元,被告承担 10420 元,以上相抵后,被告应将诉
讼费 6872 元与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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