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3
证券代码:839830 证券简称:晶晟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因被告发起上诉,现将
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冯建昌、冯科杰、王艺霖、无锡晶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友”)、孙德君、无锡晶石科技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石实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冯建昌为公司控股股东、冯建昌与冯科杰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王艺霖为冯科杰配偶、晶友为公司股东之一、孙德君及晶石实业为冯建昌控制的相关关联方。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晶石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石电子”)、冯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晶石电子为公司股东冯建湘控制的企业、冯芸为冯建湘之女。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冯建湘、孙丽英、无锡斯贝尔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贝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冯建湘为公司股东、孙丽英为冯建湘配偶、斯贝尔为冯建湘控制的企业。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等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
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等指定的主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涉及的主债务包括六笔由被告提供了相关担保责任的融资,原告按照《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办理了包括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及房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
由于《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中涉及的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或由被告承担的担保责任均已被免除。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相应的质押和抵押的注销登记工作,但被告拒不配合。为此,原告发起相关诉讼,以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冯建昌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冯科杰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3、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晶友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4、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冯建昌办理其持有的晶石实业股权的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5、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孙德君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6、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晶石实业办理名下 57 套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7、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冯科杰办理名下怡心苑 9 号、悦诚源筑 9-401 号两套房产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8、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王艺霖办理名下悦诚源筑9-301 号房产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9、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无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22 年 12 月 13 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
0205 民初 3277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判决如下:
1、晶石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协助冯建昌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2、晶石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协助冯科杰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3、晶石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协助晶友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4、晶石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协助冯建昌办理其持有的晶石实业股权的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5、晶石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协助孙德君办理其持有的无锡晶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6、冯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协助晶石实业办理名下 57 套
房屋的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7、冯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助冯科杰办理怡心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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