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9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839830 证券简称:晶晟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年1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粤 0305 民初 14879 号》,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不服,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17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民辖终 374 号》,驳回原
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3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冯建湘、孙丽英、无锡斯贝尔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贝尔”)、无锡晶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冯建湘为公司股东、孙丽英为冯建湘配偶、斯贝尔及晶磊为冯建湘控制的企业。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冯建昌、甘惠莉、冯科杰、无锡晶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石物业”)、锡山区东亭鼎尚皇冠酒店(以下简称“皇冠酒店”)、无锡晶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石实业”)、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晶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深圳市晶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晶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冯建昌为公司控股股东,冯建昌与冯科杰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甘惠莉为冯建昌配偶,晶石物业、皇冠酒店、晶石实业、集团以及恒昌为冯建昌控制的相关关联方、深圳晶石为冯建昌弟弟冯建国控制的企业。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6 月,被告方与原告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
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等指定的主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涉及的主债务包括六笔由原告提供了相关担保责任的融资,被告按照《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办理了包括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及房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原告现以保证合同持续期间,被告发生相关违约行为为由发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3-013
1、判令被告提前向原告共同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并向深圳公证处
提存人民币 9,000 万元作为履约担保金;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3 年 1 月 1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粤 0305
民初 1487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3 月 1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粤
03 民辖终 37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民辖
公告编号:2023-013
终 374 号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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