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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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晟(2023)非(证)字【16】号
致:江苏中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春明律师、朱文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00 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依法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参会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龚立民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对《江苏中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2,1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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