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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9 17:29:07 股吧网页版
大国慧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9


公告编号:2020-02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上刊载了《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 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21 号楼 21-1 北京大国慧
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文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告编号:2020-028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投票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
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21号楼21-1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7,0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0.50%。

2.受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及视频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
案》;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关于〈201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0-028

5.《关于〈201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补发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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