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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9 15:32:46 股吧网页版
滨兴科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869 号
致: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芸律师、孙登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出《杭
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出《关
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根据股东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5 月 29 日上午 10:00,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小龙先生主持。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共计代表股份 625 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六和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情形。

2、表决结果

(1)审议《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25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25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25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25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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