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8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吴波、
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0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葛鹰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4,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