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吴波、
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0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葛鹰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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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股份数 4,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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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对外报
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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