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924 证券简称:宇星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销。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销购入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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