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924 证券简称:宇星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新材”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单个项目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五)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十六)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或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不能召开定期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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